医疗商务网再获中国行业电子商务百强殊荣
根据《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》第九条的规定,任何企业及个人不能发布“麻醉药品、精神药品、医疗用毒性药品、放射性药品、兴奋剂、戒毒药品和医疗机构制剂的产品信息”,一经发布,管理员有权对发布者发布的信息及公司信息进行屏幕拷贝,存档,并上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。
<祝贺医疗商务网获2007中国行业电子商务百强荣誉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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